第二十八条

有效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不文明行为时,有权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出示有关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

违法行为人拒不出示身份证明文件证实其身份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