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正常开展。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支持。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