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正常开展。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支持。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