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公民有权劝阻不文明行为,举报违法行为。行为人应当听从劝阻。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举报制度和受理工作机制,依法及时处理不文明违法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为举报人保密。逐步建立统一的举报受理平台。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