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分工,宣传、倡导文明行为规范,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