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分工,宣传、倡导文明行为规范,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