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文明创建工作,推进基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制定居民(村民)文明公约,倡导邻里和睦、家庭成员互敬互爱,劝阻和制止不文明行为,营造平安、和谐的生活氛围。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