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经常性的不文明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损坏公共设施、损毁绿地等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