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职责与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经常性的不文明行为的监督管理,及时依法查处破坏市容环境、损坏公共设施、损毁绿地等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