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文明行为鼓励与促进第十二条有效鼓励见义勇为,依法表彰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