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第十一条有效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一)不乱搭、乱建,不毁绿种菜;(二)不在城市居民住宅区等禁养区饲养家禽家畜;(三)不在楼道、房前屋后堆放杂物,不从建筑物向外抛洒物品;(四)不乱停、乱放车辆;(五)不乱丢、乱放垃圾;(六)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中明确的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