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下列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一)不乱搭、乱建,不毁绿种菜;

(二)不在城市居民住宅区等禁养区饲养家禽家畜;

(三)不在楼道、房前屋后堆放杂物,不从建筑物向外抛洒物品;

(四)不乱停、乱放车辆;

(五)不乱丢、乱放垃圾;

(六)法律、法规和文明公约中明确的其他社区公共文明行为规范。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