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和公布第五十七条已修改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初次审议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通报情况。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