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审议质量。

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依照会议议程逐案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时要紧扣主题,简明扼要,提出的意见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会议期间,不安排审议法规案的分组或者联组会议。

主任会议应当在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会议半个工作日后审议法规草案修改稿或者表决稿。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