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主任会议召开七日前召开全体会议对法规案的必要性、合理性和主要内容的可行性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