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四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规案时,有关单位应当派人参加会议,并按照小组的要求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