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对涉及本市重大事项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经主任会议决定,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