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