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法规草案以及有关材料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