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