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和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