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九条已修改起草法规草案,应当针对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可以通过座谈、论证、听证、咨询等工作机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真实的反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和诉求。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