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十条已修改起草法规草案时,应当一并起草其说明。法规草案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依据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