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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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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

第二十条

已修改

起草法规草案时,应当一并起草其说明。法规草案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依据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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