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必要时,可以参与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