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二条已修改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立法项目的建议应当包括法规名称、立项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对策。单位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提供法规草案初稿。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