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三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立法建议项目进行调研、评估、论证,并提出是否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意见,提请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