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认真研究代表提出的立法议案和意见、建议,并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在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时统筹考虑。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