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以及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单位征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立法项目的意见、建议。

征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的信息应当在网站、报刊上公告,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

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