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九条已修改立法规划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六个月内完成编制工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后一个月内完成编制工作。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