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八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并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确定立法项目,提高立法的稳定性和针对性。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