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发函征集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并通过市人大网站和佳木斯日报等途径向社会广泛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法规草案初稿和立项论证报告。立项论证报告应当对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立法时机等进行论证。个人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可以只提供建议项目名称和主要理由。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