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公告及其颁布的地方性法规文本应当在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佳木斯人大网和《佳木斯日报》上全文刊载。

在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载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