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报批和公布程序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地方性法规批准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的公告及地方性法规文本和有关材料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7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