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以及起草说明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同时将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发送相关领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