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告情况。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一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