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意见较多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隔次或者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或者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