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第三十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意见较多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经隔次或者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或者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