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或者常务委员会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各代表团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