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第二节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第二十三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案人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地方性法规案报送常务委员会,未按期限提交的地方性法规案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