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二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召开立项会,组织有关专家围绕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建议项目,从立法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立法时机、预期实施效果等方面逐一进行论证,并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意见,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