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由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对所提出的年度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应当提交书面报告,并向主任会议说明。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