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地方性法规案提出简洁、明确的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审议意见,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工作人员整理后交组成人员签字确认。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