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Amended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围绕地方性法规案提出简洁、明确的审议意见。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审议意见,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工作人员整理后交组成人员签字确认。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