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一个月内送法制委员会,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第二次审议会议。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