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和解释第八十二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在公布后三十日内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报备案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备案所需材料,并同时报送相关电子文本。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第八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