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适用和解释第八十一条已修改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在批准后七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应当在作出后七个工作日内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报备案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备案所需材料,并同时报送相关电子文本。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