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和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地方法规 · 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