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信件或者短信等方式提醒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达九分以上的;

(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同一车辆在同一地点的同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达三次的,但违反交通信号灯和高速公路超速等严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外;

(三)逾期未办理驾驶证审验、换发手续的;

(四)逾期未办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手续的;

(五)机动车临近报废期的;

(六)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