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未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转弯语音提示或者符合规定的转向可视系统,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按照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驾驶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