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综合治理和事故处理第四十三条已废止在城市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损坏,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撤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在撤离现场前,当事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先行拍照记录事故现场状况。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