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村(居)民遵守道路交通秩序。

学校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配合下,应当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定期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发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气象预警等信息。

鼓励公共广场、大型商场、公共客运汽车等经营管理单位利用电子显示屏、移动电视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