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章 综合治理和事故处理第四十条已废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状况的实时监测。发现道路交通拥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疏导。学校、医院、商场、车站、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维护场所门口和周边的道路交通秩序。对容易发生拥堵和事故的区域以及路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研究制定方案,优化道路交通通行条件,并根据各自职责实施。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