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不得有穿拖鞋、跟高四厘米以上的高跟鞋,赤脚,吸烟,手持电话通话和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非因借道通行的需要,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
(三)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四)载客汽车车厢内放置的物品不得突出车身以外;
(五)交通信号灯红灯亮时,车辆不得进入路口掉头,但经掉头专用车道掉头的除外;
(六)同方向直行车辆放行时,有左转延长待转区的,左转弯车辆依次进入待转区等待;
(七)驾驶人、乘坐人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督促乘坐人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
(八)十二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4米的儿童不得乘坐前排座椅;四周岁以下或者身高低于1米的儿童乘坐家庭乘用车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九)不得在道路上追逐竞驶;
(十)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十一)夜间临时停车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十二)夜间有路灯照明时,不得使用远光灯,但遇有雨、雾、雪、沙尘等低能见度情况的除外;
(十三)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购买兜售的物品;
(十四)停车等候交通信号灯时,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十五)在同方向设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牵引故障机动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十六)巡游客运出租车在划定的临时停靠点上下客,即停即走,不得在临时停靠点停车候客。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