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九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实施打谷晒场、晾晒物品、摆摊设点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