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公交专用车道在规定时段内供公共汽车通行,除下列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
(一)校车和大型客运车辆;
(二)正在作业的环卫专用作业车辆;
(三)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四)按照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允许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的车辆;
(五)按照交通警察现场指挥借用公交专用车道行驶的车辆。
公共汽车应当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转弯或者遇有障碍需要临时借用相邻车道行驶的除外。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